這是最近的新聞,雖然大家都在注意為何此間企業的薪資等級是如此的特殊,但我看到的卻是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這幾年我處理過很多的職場詐騙的案子,注意看清楚我的用字,不是求職詐騙,而是「職場詐騙」,企業該如何自保並追回應有的權利,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曾姓員工4年前假冒清大碩士學歷至上櫃公司任職,月薪46000元,但事後被發現只有私立學校的學歷,因而提告,並提出公司內部敘薪標準,事後曾姓員工被判敗訴,並要償還公司210000溢領之薪資,公司勝了官司,但卻陷入了薪資階級的爭議新聞之中。
這幾年我一直觀察到一個現象,好像企業對於求職者的學歷其實是沒有盡到一定的調查責任,其實這就會有很大的問題,這麼大的上櫃公司竟然還被欺瞞了四年,所以關於審核的程序與方式其實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今天的這個個案還好職務還好只是專員,如果是高階呢或是可接觸到機密的職務,那企業所受的損害可是無法想像的。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款:於訂立勞動契約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之虞。
此個案的是可以適用此規範,即刻終止勞動契約,並用民事程序向員工求償。
先檢視其工作內容是否有造成企業損失:
是否有造成公司實質的損失是我第一個要清楚的內容,這是一個很基本的動作,看得到的實質損失、潛在的損失都要查出來,以此做參考,才能走下一個步驟,但很多企業都是被情緒遮住了理智,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是增加問題,這要特別的小心。
在顧及企業形象的前提下詢問是否要進行求償的動作:
這種消息傳出來,對企業是否有形象上的傷害?就我的經驗來說,那是一定會的,如果連書面審核都會有漏洞,怎麼能期待在別的工作上會有專業的表現呢?我這麼說也許很嚴苛,但以小觀大,各位會放心嗎?因此在維護企業形象的前提之下,我會建議客戶就所受損傷的程度來評估是否要向其求償。
不論是解僱或是自請離職,保密切結書一定要簽: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害,我都會以請員工自行走人結案,但不論是解僱或自行離職,關於這一件事的保密切結是一定要簽署的,如我之前所說,企業所受損害,所謂潛在風險就包含了企業形象,因此嚴格的保密切結是一定要簽署的。
說完了處理方式,我來說說薪資的標準是否有歧視的問題,我的答案是沒有,因為這是企業內部的評核標準,職場是自由經濟體制,只要在不違反最低基本工資的前提之下,勞動主管機關是無法要求甚至是強制企業將薪資平等化,所以各位要想的是如何增加自身的競爭力,小弟畢業的學校還不在這張判決書上面呢,哈哈哈,學歷不等於經歷,更不同於能力,增強自身的競爭力才是根本的要素。
基本上我個人覺得此間企業的確是拿回了21萬的賠償,但在當下處理的那個思維,可能沒有將企業形象想在這裡面,是加分是減分?我想每個人的心中都會有不同的答案,但如果是我的話,我是不會那麼做的,與各位分享!
冰與火的世界:「彈性工時」沒有想像中的那麼簡單,也不該淪為企業宣傳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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