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員工不適任」為由資遣,竟被告妨害名譽,這該怎麼處理?
周海威
2016-01-15
只是有從事過人資工作的看倌們,都可以體驗到一句話「請神容易送神難」。很多員工都是帶著想像力來工作的,所以好像遊戲規則都是自己來訂、標準也是自己認為即可,但實際上一間企業的經營難度遠比員工想像中的高很多,我以過去處理的案件為基礎,做為分享的主題。
案件內容:
小美在一間外商公司服務,試用期三個月的期間,對於主管的管理方式不太能夠適應,因此工作成效一直不如預期。主管也許是求好心切,有時都是用嘲諷的方式在剌激他,試用期到了,表現也不如預期。主管在會議上公開宣佈小美工作不適任,公司必須要請他走人,小美雖然有拿到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心中的不滿突然爆發,於是向法院提起妨礙名譽的官司,請問如何處理?
一、法院實務見解: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萬勞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固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惟名譽有無受損害,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然解雇勞工之行為係屬社會上之常態現象,而雇主解釋勞工之行為在社會觀念上,並不會產生貶損勞工人格法益實質觀感,此行為也不足以使被解僱者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雖勞工本身會感到痛苦,然雇主之解僱行為,並未告成侵害勞工人格權之結果,不能認為構成侵權行為。
二、部門主管在公開場合數落員工是否有侮辱的行為?
上述的判例是針對企業的解僱行為,但這是否包含部門主管在公開場合的脫序言行呢?這在我過去的經驗來說,如果主管的評價是針對工作內容、並有實質量化數據做基礎的話,當然小美的訴訟是不會被法院接受的。
但我必須提醒企業,如果主管的行為是帶有私人情緒,且員工有錄音、錄影、拍照的話,那麼我想部門主管極有可能吃上侮辱員工的官司。此案小美不但有錄音,還把平日Line的對話記錄全部拍照備存,這個案子後來以部門主管道歉賠償才結束此爭議,企業要非常的小心。
三、企業因此所冒的風險為何?
部門主管對於下屬的用字如果不注意的話,企業是否會有連帶賠償的問題,這也是一個風險點。如果員工有向企業反應,但企業沒有處理的話,連帶賠償是有可能會成立的,因此如何客觀給予標準及建議,是部門主管的功課,不適任只是員工的工作上面,並不代表他個人的人格,所以制訂清楚、透明、客觀的評核標準才是避免此類爭議的基本動作。
再者就我個人的經驗來說,每間企業在勞動法令的規範下,都未必是全然的合法。員工的投訴就如同野火一樣,一個處理上的不小心,很容易就會讓企業中槍,這對企業經營來說是不利的,因此不要吃飽沒事,因為個人的言行而付出裁罰的代價。
結語:
員工的工作評價與人格永遠是不相同的,不認真、不投入的員工建議還是要依法來處理,犯不著跟員工針鋒相對,這是我這幾年處理勞資議的心法,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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