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究竟是失誤還是故意?先資遣再馬上回聘,員工年資重新計算,年終獎金可能沒了
周海威
2016-02-12
那天下午搭車回家的時候,突然看見朋友貼了一篇文章在我的動態上,看完了新聞,再與朋友訊息聊了一下之後,在我多方打聽的情況下,今天以此主題與各位分享,但我只能說企業對於年終獎金是有認知上的錯誤,而員工也別因此別騙了喔,我們來討論討論。
案件內容:
一、年終獎金與年資有什麼樣的關係?
企業不給年終獎金會怎麼樣嗎?答案是不會,而且勞動法令也無從可以罰起,這只要有經驗的人資看倌就會知道,因此企業以年資與年終獎金來做連結,這個概念大有問題,而且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嫌疑。
二、保證年薪與年終獎金有關係嗎?
我個人覺得還是要去看一下勞動契約的內容,但我聽說合約的內容應該是保證年薪14個月,這又是一個不同的概念了,所謂的保證年薪,資方就是要給14個月的年薪,這不包含年終獎金,以此提醒各位,合約的內容要看清楚才簽,所以提醒這位朋友,如果合約是保障年薪14個月的話,那資方就是要吐錢出來,這是賴也賴不掉的。
三、企業無故終止契約會影響員工的年資嗎?
週五被通知資遣,請問資遣通報發了嗎?如果還沒有發的話,企業有退保嗎?這個細節是新聞沒有說到的,一般來說要發動資遣程序,就是要在10日前發資遣通報,在此之前是不能退保的,因此企業資遣之說是否該提供證明出來,如果都沒有退保的話,哪來的作業錯誤?哪來的年資終止計算呢?
勞動基準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看看上述的規定,又可以說明企業是在鬼打牆,未滿三個月的勞動契約,年資根本不會中斷計算,因此這種說法又是讓人質疑啊!
四、員工可以保障的權利為何?
.年資應該是合併計算,而非重新計算:
第一個就是要看年資幾年,如果一年以上,相關的權利都要注意不要被吃掉了,上述的規定可以拿出來給業主看,如果資方堅持要重新計算,那就是去主管機關申訴即可。
.看清楚勞動契約的內容,看是否有保障年薪的約定:
再者看清楚勞動契約的內容,如果是保障年薪的話,那就是要資方一定要給足合約上的年薪額度,這一點很多人都不會注意,不要一氣之下就走人,看清楚、算清楚,要離職再說。
.請企業提供退保的證明,否則可直接要求被資遣:
就如同我之前所說,如果企業真的是說資遣的話,請給退保的證明文件?如果沒有退保的情形,那就證明企業是說謊,可以去向主管機關申訴…主張企業迫害員工就業權利,光是主管機關的查核就可以讓這間企業升天。
但如果有退保的話,那也證明企業違反勞動契約,無故終止員工的工作權利,因此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語:年終獎金不給會怎麼樣嗎?其實真的不會怎麼樣,我只能說員工遇上這種企業,還是得為將來打算,這種老闆不跟也罷,但下次還有遇到這種案例的,請記起來文章的內容,保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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