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大流行,日前看到醫護人員忙到不能請病假,真的是心疼他們,開始討論今天的議題前,我想跟那些在急診室對醫護人員大喊大叫的朋友說,不是只有你們生病,雖然生病真的很不舒服,但醫護人員也是人,超時的工作再加上情緒的壓力,還有護士要用到葉克膜來救命…… 。我曾陪過阿姨待在急診室候診,我可以知道那種壓力及感覺,但請多一些同理心,不要在情緒上霸凌別人了,希望有看到文章的看倌們,在遇到這種情形時,可以適時地出來指正這些朋友,容我說一句:再好的法令與制度也比不上人心的沉淪,不是只有你生病、也不是別人造成你生病,不要倒果為因,胡搞瞎搞!!
「病假一定要有醫生證明」這句話到底是對還是不對?一個案例給了我寫這篇文章的靈感,我們來看看這是否是完全的正確。
案件內容:
請看清楚,臨時病假,意思就是如此案例的開頭所說,是臨時身體有狀況,無法工作。因此我們來看看勞工請假規則的相關規範怎麼寫。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
雖然沒有說得很清楚,但大意就是員工可以請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所謂的醫生證明,員工可以回來上班的時候,再行候補,以便完成所有的請假程續,因此會計助理說的「公司規定請病假就是要有醫生證明,否則就是曠職」的理論,是完完全全的不正確。
所以臨時性的病假的標準申請程序就是:
1.本人或他人(家人、同事、朋友)向公司代為申請
2.回到公司後即刻補上醫生證明
絕對不像上述那間企業的觀念,沒有醫生證明就不是病假,這看似簡單,但如果不細分就是一個大問題。
這個案件特殊的地方就是員工沒有去看病,這到底該怎麼辦呢?我們從上述的請假規則就可以看出來了,企業的確是可以要求相關的資料,那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是要以事假來申請。
我會提醒各位,看完診不是會有收據嗎?這也是一個有去看病的證據,一般來說,不一定要醫生開的證明,看診收據也是可以列入認定範圍內,但我要提醒大家,何謂「有關證明文件」,每一間企業認定不同,建議員工及人資看倌們,要說明並載明清楚,以避免相關的爭議。
這間企業真的是有問題。所謂的月薪制工作,假日也是有薪資,正是我們所說的「休假薪資照給」,因此一般月薪換算成日薪,都是統一除以30日來計算,所以企業只除以15日的方式就是不正確。
Step1:發函通知企業於期限內返還所扣之薪資:
記住一件事情,永遠不要去跟公司的人事吵,因為都沒有用,特別是這種小型的公司,別說老闆不知情,因為那都是不可能的事,因此發存證信函通知才是一個最佳的方式。要回被扣的薪資,金額計算如下:
24000÷30=800元(本來的日薪)
800不計薪(因為沒有去看醫生,所以以事假論)
3200-800=2400(企業要歸還的金額)
全勤獎金不計算是正常的,不在權利主張的範圍內。
Step2:補辦醫生證明,走病假申請程序:
在主張自身權利的同時,也記得要補辦醫生證明,候補不代表不用辦,即使是在與公司有勞資爭議的時候也是要做,這一點可是要記得。
Step3如果不返還,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並申請調解:
勞動基準法第14第5款 |
如果是我的話,不會給公司有什麼拖延的機會,因此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發函之後向勞動局申請調解,記得時間序列的整理,因為所有的文件都會是一個證明。
很多爭議都是來自於「錯用」法令條文,我們在解讀法令的時候不可以只採對自身有利的方式,曲解了原有的意義,以這一個個案來看,企業到最後也是有被裁罰的風險不是嗎?用這個個案與各位分享,祝各位上班愉快喔!
「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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