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解答》公司可否任意打開員工抽屜,抽查不合格便解僱?
周海威
2016-07-22
這是我昨天晚上一位網友傳給我的問題,說真的我還真沒看過公司有這種規定的,只能說這個世界無奇不有,每一間公司的規定都很有意思,公司的抽屜是否可以列為公司考核的項目?如果不合格是否可以逕自將員工解僱?這個問題值得我們好好的討論及思考一下,所以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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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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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的問題 |
一、員工物品受個資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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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的定義 |
你會在抽屜放什麼東西?我想大家都來沒有問過自己這個問題吧,我以個人的抽屜為例,其實就是有公司的資料、但也有私人的物品,基本上以我個人對於個資法的理解,只要有符合以上的定義的話,只要企業沒有規範公司抽屜只能放公司資料的話。員工個人的物品全部都在個資法的保護範圍之內,所以針對網友的第一個問題,這個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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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蒐集資料的方式及限制 |
另外提醒一下企業,我們真的不能確定員工在抽屜中會放什麼個人的物品及資料,因此請看清楚上述規範的內容,尊重當事人權益,且要有明確的範圍,這兩個要件說穿了就是要有明確的規範及獲得員工的同意才可以行使,否則違法是必然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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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的定義及種類 |
二、企業制定規則須有所依據:
這個題目會引起我的注意是因為網友針對公司的行業別有做說明,是所謂的貴金屬回收,我特地上網Google了一下,查了相關的資料,就如同這張圖示一樣,其實貴金屬的價值相當的高,因此企業有此規範我當然可以理解,但提醒企業,要在公司的合約條款及工作規則中要載明清楚,這才會有所謂的依據。
很多人問我怎麼寫相關的規範,很簡單,以「企業所承受的風險」為出發點,就是如果不這麼做,公司會有什麼樣的風險及損害,以此案例來說,我想應該是如果員工監守自盜,將少量貴金屬據為己有的話,公司將會承受損失,這就是一個方向了。但如果沒有載明清楚,就妄想用此規範來解僱員工,個人的實務經驗,除非企業可以負清楚的舉證責任、及每一種金屬的價格量化資料,否則通常都會落得「非法解僱」的下場,這是企業必須要去注意的狀況。
三、相關條款可開勞資會議訂定
將公司所有貴金屬做價格的編列:
如我剛剛所說,企業要做管理規則,一定要以「所承受風險」的方式來做開頭,因此先把公司內部所有的貴金屬種類、價格全部量化,這才是一個基礎的開始。
透過勞資會議與員工協商制訂相關的管理條款:
公司所承受的風險其實有必要讓全體員工知情,公司的風險就等同於員工的風險,因為企業倒了,員工也不會有工作,這種道理我想大家不會不懂,但我建議還是要透過勞資會議,將相關的條款討論及列出才是一個保險的做法。
送至勞動局做核備的動作:
最後再送至勞動主管機關,運用工作規則修改的方式送去核備,這才是可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以減少後續的爭議。
結語:這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希望大家還是可以在權利與義務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不要只是主張權利,而忘了義務,希望今天的文章可以給各位一些幫助,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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