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威:「強制協商」約聘人員的特休怎麼放,是否違法?
周海威
2018-08-09
今天的問題其實還蠻應景的,因為暑假快到了,很多學校都會面臨到『沒有那麼多工作』的狀況,也因為如此,正職以外的約聘人員又被盯上了,每一個學校其實狀況都不同,但這一間學校實在是很有意思,我今天寫這文章出來,重點是在於請各位學校及企業看看,小心不要觸法,因為今天早上我得知勞動部想要訂定更高的裁罰手段…以目前的這種氛圍,我想通過的機率是高的,希望各位不要因小失大,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討論。
案例內容:
一、所謂的協商,基本要件有幾個:
協商勞基法有沒有規範,只有條文後面的『勞雇雙方協議之』罷了,但以我的實務經驗來說,協商且不會觸法的重點有幾個:
- 協商的前置須有會議通知
- 會議通知上面要有清楚的議程
- 會議到場需有參與人員的簽名
- 協商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
- 協商的結論必須有書面的文件
- 協商的文件必須要有雙方簽名
- 協商的項目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二、共休期間如果有薪資,那不就是拿特休來抵薪資?
特休是否可以協商,其實法條上面的意思很清楚了,那就是可以協商,但所謂的協商,不是企業給出條件然後讓員工選擇,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學校的做法其實是違反了協商的定意與精神。再者是所謂的共休期間,約聘人員如果有薪資的狀況下,其實就是『帶薪休假』,我休假就有薪資,為什麼還要拿特休來抵?這明顯的就是違法,學校已踏出錯誤的第一步了。
三、約聘人員的工作規則,有這種東東,我怎麼不知道?
再來就是學校公佈『約聘人員的工作規則』,我為了避免有誤差,我剛還Google查了一下,以下是查詢的結果:
各位看一下,的確在最底下有桃園市政府臨時人員的工作規則項目,但只要打開一看,其實裡面的內容仍在勞基法的範圍之中,但學校所頒佈這個工作規則是否要送勞動局核備?還是自行制訂?這一點如果沒有送至主管機關核備的話,個人認為並不具備合法性,再加上前述特休的約定方式,我質疑學校就是要暗渡陳倉!
四、該人員可以做的事情如下:
將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訴
發動勞動檢查
先用這兩個步驟即可,因為約聘人員是一年一聘,如果身份被知道的話,我擔心學校會秋後算帳,因此這兩個方式是目前最好的辦法,千萬不要去找市議員…因為只怕他們講完,你的工作也完了,與各位分享這個緊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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